公证机构:根据机构设置的调整,我市公证机构按照地域的划分,共设立“东莞公证处”,“东部公证处”,“南华公证处”三家公证处。
东莞公证处
服务辐射区域: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石碣镇、寮步镇、中堂镇、石龙镇、洪梅镇、石排镇、道滘镇、高埗镇、茶山镇、望牛墩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地址:南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D座7楼
咨询电话:0769-23661738、0769-22460398、0769-22480799
东部公证处
服务辐射区域:凤岗、清溪、塘厦、樟木头、谢岗、黄江、常平、大朗、东坑、横沥、企石、桥头、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地址:常平镇常马路丽城大道6号
咨询电话:0769-81893338、0769-81893339
南华公证处
服务辐射区域:东莞市虎门(含虎门港)、长安(含长安新区)、厚街、沙田、大岭山、麻涌
地址:虎门镇金龙路59号广发鸿枫大厦7楼(俪城对面)
咨询电话:0769-82887373、0769-82887363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价值,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原则、客观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1.证明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2.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法定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三)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公证费并开具收费收据。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l)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双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接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l%;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75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质、资信,每件收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70O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每件收费75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的接一年计收,下同)
(三)证明清点遗产,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保管遗产:
l、凭证,每件每年收费50元;
2、物品,每件每年收费200元。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元(同时办理继承公证事项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证明对财产的清点:
l、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算:
1、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三)证明对财产的评估:
l、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四)证明对财产的估损:
l、申请人为公民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件收费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l、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每件收费100元。
2、营利的,每件收费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如:债券、物品的销毁,每件收费400元。
(二)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存折、保险单、国库券等)及彩票销售,按其涉及的金额计算:
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每件收费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每件收费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每件收费2000元。
(三)证明股票发行,每种股票收费5000元。
(四)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100元。
(五)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每件收费2000元(不合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六)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助学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收费20元,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七)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每件收费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5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200元(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2、代拟经济类文书,每件收费20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最高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每件收费20元。
(二)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年收费3000元,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外收费。
(三)查阅公证档案。每次每卷30元。
(四)翻译费(含打英校对费):
l、公证书译英文,每千字符收费50元(每份译文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2、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每千字符收费80元;
3、稀少语种的翻译,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收费。
(五)公证专项调查费,本省范围内,每件收费100元。省外或涉外调查由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IO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如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十三、各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在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上述各项公证收费标准的计算单位均为“一件公证事项”。
十五。本收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正式收费标准。
十六、本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如房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既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任一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十、是否需要亲自前往申请办证?委托他人申请代办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般可以自行前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须本人亲自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申请;其他组织由其负责人代表申请。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时,还须提交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材料);
二是能充分证明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材料、财产权利证明等。
向公证机构提供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拒绝说明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前须足额缴纳公证费。
缴费应在公证机构缴费窗口进行,不可将公证费交付其他个人代收。
当事人缴费后应索取相应票据回执(如发票等)。在领取公证书时公证处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出具缴费凭证。
领取公证书后,缴费凭证仍由当事人保存,公证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
不一定。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公证事项有《公证程序规则》第48、50条所规定情形的,如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等等,将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并将根据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公证费。
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出证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事实上,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我省公证处办理的大多数公证事项都不用十五天即可出证。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在提交办理公证申请时,申请人可明示公证书由何人领取。公证书一般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到公证机构领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发送。收到公证书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机构将交付各方当事人公证书正本各一份,并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
能否直接使用视公证书使用国要求而定。公证书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办理认证手续。按司法部规定,一般由公证机构统一代办认证(统一将公证书送认证机构);遇有个别特殊紧急情况,也可以当事人自己送认证,但应由公证机构出具介绍信并盖章后连同公证书密封交付当事人。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要求,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以及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公证书需要办理副本审核寄送手续。
具体来说,就是公证机构统一寄送公证书副本至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寄送台湾海基会。台湾海基会收到公证书副本后,申请人再持公证书正本到海基会办理核验手续后再行使用。
公证书证词表述或格式不当的,公证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将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并将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