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陈某工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因其供职的某灯饰有限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陈某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
多次与某灯饰有限公司协商均无果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却因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被仲裁庭驳回请求。后在援助律师和承办法官努力下,当事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获得相应赔偿。
右手中指压伤鉴定为伤残十级
2012年,56岁的陈某入职某灯饰公司,在磨艺部门担任抛光工一职。陈某说,入职时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起止期限是2015年3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工作6年后,陈某在工作时遭遇不幸。2017年4月27日9点30分左右,陈某在单位车间加工铜片碟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随后被送往茶山医院治疗,住院14天,灯饰公司支付了医疗费。陈某受伤后,某灯饰公司仅每天为其支付住院生活费20元,从2017年5月份起直到10月,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后来,陈某的伤情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灯饰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陈某伤情认定为十级伤残,某灯饰公司也没有申请复查鉴定,故认定书和鉴定书已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已到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受伤住院后,陈某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70元。因某灯饰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陈某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解除劳动关系后又未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某多次向某灯饰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本人真实工资足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陈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发生工伤事故时,陈某已满60周岁,仲裁庭以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属于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调整范畴为由,驳回其所有请求。2017年12月12日,不服的陈某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
获法律援助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陈某系外来务工人员,身体状况差,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用。2017年12月29日,陈某来到市司法局寮步分局寻求帮助,申请法律援助。
温文裕和钱静两位援助律师认为,虽然原告发生工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可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有关工伤待遇,故原告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承办法官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向被告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调解意向,陈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款。
/律师点评/企业选择性参保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援助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企业选择性参保案例。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在为职工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时,故意选择少报职工工资,与之挂钩的各项社保费用也大幅降低。本案中,某灯饰公司故意少报陈某工资,未足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陈某发生工伤后从社保基金获得的法定工伤待遇减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理应由其向陈某补足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另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规企业还将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