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一家机械公司的电焊工张某因工伤跟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对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金额有争议,张某说是4000多元,公司说是2000多元。审理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结合该公司此前招聘电焊工给出的月薪待遇为4000元至7000元,最终采信了张某的说法。
双方对工资待遇说法不一
50多岁的男子张某原系沙田镇一家机械公司的电焊工。2016年6月2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后经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的工资发放至2016年10月。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问题,张某跟公司发生了争议。
2017年6月,张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3万多元。后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上述公司支付张某上述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3万多元。张某对仲裁结果不服,2017年6月,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3万多元。
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生了争议。张某说,他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788元,并提交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该工资条显示实发工资为4788元,但未能显示是谁的工资条,也没有公司盖章。
公司则称,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846元,并提交了张某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工资表。张某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予以确认,但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表,其工资系由两份工资表相加而成。而机械公司对此并无合理解释。
此外,法院发现,机械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在智通人才网发布招聘电焊工的招聘信息,其中电焊工的工资待遇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招聘广告佐证工人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是多少。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张某的工资情况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机械公司对工资表、工资条的发放时间不一致未能作合理解释。张某认为机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条,其工资系由工资条和工资表相加而成,并提供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予以证明,该工资条显示实发工资为4788元。而机械公司的招聘信息也证实其招聘电焊工的工资为4000元/月至7000元/月。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采信张某的说法,即张某的工资分两次发放,工资总额为工资表及工资条的总额。经核算,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200多元,现张某仅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4788元,系其自有权利的体现,并未损害国家及他人权益,合法有效,法院予以准许。
市第二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机械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万多元。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维权应注意保留薪酬证据
一审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副庭长林健华法官称,本案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案涉公司平时发放工资的方式不规范,以至于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建议劳动者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对劳动待遇作出较为明确的约定,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以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支付工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