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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车时不慎叉翻了小车 叉车司机赔偿2.8万元(《东莞时报》2018年7月12日)
  • 2018-07-1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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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定损后,车主找来一位叉车司机帮忙叉车,不料又造成二次事故。肇事的叉车司机逃逸,事后也拒绝赔偿。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的叉车司机因在帮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须承担40%的责任,赔付车主范先生损失近2.8万元。

叉车时“翻车” 司机逃逸

201610月,范先生的车在路上发生事故,后被拖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扣押车辆保管场等候处理。当年11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范先生的前妻代范先生与汽车4S店的员工前往取车并欲维修。由于停放位置及受损情况,车辆无法直接开出。于是,范先生的前妻在车辆保管场附近的某木业公司内,找到正在驾驶叉车作业的韩某,让其帮忙用叉车将汽车搬运出来。

韩某驾驶叉车进入车辆保管场后搬运汽车,由于韩某操作过程中失误,导致范先生的车辆翻倒,并砸到停靠在旁边的另外一辆车,造成范先生及杨先生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后,范先生的前妻马上报警。韩某当场承认自身过错,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在公安人员到场前,韩某因担心承担不起责任,以购买香烟为由逃离现场。

韩某逃离后,范先生多次与韩某及木业公司联系,韩某虽承认事故过错,但因赔偿金额无法承担,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范先生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及木业公司共同赔偿6.99万元及利息。

木业公司不知情拒赔偿

法庭上,韩某称,范先生一方主动找他,并未谈及搬运费用问题,他只是无偿帮忙,并没有收费,所以没有赔偿义务。

但范先生的前妻庭上作证称,当时4S店的工作人员向韩某说明情况后让其帮忙来叉车,已经谈妥价格,200元叉车一次,她因为不放心,还特意跟韩某确认了。

韩某认为,范先生的汽车是由于交通事故被扣押在保管场,叉车事故是二次交通事故,定损时他不在现场,不清楚情况,无法确认定损是否已经剔除第一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而木业公司称,范先生不是直接委托公司帮忙叉车,无论韩某是否有收款,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指派、安排韩某在工作时间做工作职责的事实,公司也没有要求韩某上交费用或提部分费用,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木业,不是叉车作业。对于韩某的叉车事故,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范先生经过考虑,当庭撤回对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仅要求韩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肇事司机要承担责任

今年628日,法院对案件事实补充调查核实后,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汽车4S店的工作人员到庭作证称,当时正好看见对面的木业公司有叉车在作业,就过来请韩某帮忙叉车,随后支付了搬运费,但具体多少钱并不清楚。

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范先生主张韩某有收取搬运费,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付费证据。两证人均对案涉车辆维修事宜存在利益关系,因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两人的单方陈述,认定韩某存在收取搬运费的行为。

综上,法院酌定韩某对该案事故承担40%的责任,即赔付范先生近2.8万元。

/ 法官说法 /   双方对损失均有过错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韩某的叉车搬运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但帮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韩某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使用叉车对车辆进行搬运属于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范先生一方有4S店专业人员指导,在理应知道韩某不具备相关车辆搬运资质的情况下,仍要求韩某帮工进行叉车搬运操作,具有明显过错。双方对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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