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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司法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的公告
  • 2018-07-17 11:14
  • 来源: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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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6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的公告》精神,现就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东莞市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法

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87119时至17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不需自行打印申请信息表格)。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需提交相关的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选择在东莞市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于723日至27日(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按照网上填报申请信息时预约的具体时间,本人前往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一楼,咨询电话:0769-22480222。),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遗失或已过有效期的,应当立即到公安机关加急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提交临时身份证或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身份证识别仪识别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必须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毕业证书原件。 

申请人因入伍、入职等原因,毕业证书在其他单位暂时保管的,也必须在资格申请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以供审验。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提交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书。

(三)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现场递交申请时,将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制作证书的照片将由广东省司考办根据网上报名的照片统一冲印后使用,本人无需提供。

特别提示: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在登录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信息服务(资格申请)平台时,右键保存本人照片后冲印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时不符的照片。

如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时使用无纸化管理系统的,则无须在申请表和报名表上粘贴照片。

(四)特殊情况下资格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学习时间与学制不对应的,须提交毕业学校开具的延长或变更学籍相关情况的证明;

2.毕业证书姓名、证件号码或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更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须提交载有相关变更事项的户口簿或证件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或格式化证明);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东莞市司法局        

                  20187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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